开曼金管局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有几个方面?
发布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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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金管局对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两大方面:
如开曼金管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在或从开曼群岛开展或试图开展投资基金业务的历程中违反了《配合基金法》,开曼金管局可以提出合理指示,要求该人士提交有关资料或说明,以履行《配合基金法》的职责。别的,如开曼金管局认为配合基金在或从开曼群岛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经营的历程中违反了《配合基金法》,开曼金管局有权向大法院申请禁令和其他济助来爱护基金投资者的产业。
2、执行权力
如开曼金管局认为受监管投资基金:
(a) 无能力或有可能无能力履行其到期债务;
(b) 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经营或其自愿清盘的方式有损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好处;
(c) 假如是持牌配合基金,在不切合任何发牌条件划定的情况下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经营;
(d) 没有受到妥善办理;或
(e) 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不胜任其地位的要求,开曼金管局有以下权力;
(i) 取消基金的牌照或注册;
(ii) 向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任何牌照施加条件或添加条件,并可修订或打消任何该等条件;
(iii) 要求代替投资基金的任何发起人或运作人;
(iv) 委任适当人士对配合基金事务的正确经营提供意见;及
(v) 委任适当人士控制投资基金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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