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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证书是“身份证”,但不是尚方宝剑

发布时间:2022-01-21 浏览量:

  对于著作权登记,相信从事版权相关产业的读者都不会陌生。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加上版权登记经济便捷的特性,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养成了“创作一件,登记一件”的习惯。

  诚然,对作品进行登记是一种好习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不少判例中可以得知,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得的登记证书只是记录信息的“身份证”,但并不是拥有特殊权利的尚方宝剑。

   著作权登记有啥便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登记是为证明权属而存在的。

  《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绝大多数国家均在立法中采用“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上述原则给著作权人在获得权利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仍会有不便。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而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弥补上述不便,其记载的事项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就成了著作权人最简便最有效的身份证明。国家版权局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但著作权登记不具有强制性,采用自愿登记原则。由于作品一经完成即自动产生著作权,故著作权登记既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其性质也不属于确权登记,著作权产生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认可和确认。故著作权登记涉及的申请人和作品的信息既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水平无关,也不直接反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实际情况,著作权登记仅系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前提,作品登记旨在解决著作权归属问题,维护著作权人利益。

  作品登记该进行实质审查吗

  关于作品登记是否应该进行实质审查,有观点认为,登记机关根本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只需审查递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样品是否提交、署名和出版日期等是否一致,上述项目审查完毕后,即可予以登记。

  对这一观点,笔者表示赞同。因为作品的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并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该办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作品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但该办法亦未规定作品登记机关审查的具体内容。且从2012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所附的《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来看,作品登记证书对于作品登记的事项包括:作品名称、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且登记证书载明“以上事项由某某申请,经某版权登记机关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可见,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是作品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事项,而作品名称和类型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并不需要审查其登记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就出现一种现象:虽然某些人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但一旦发生版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然需要根据其有无独创性来判断其是否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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