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再投资”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海外控制的主体(在成立时已成功申请/同意流程)进行海外再投资”。具体情形如下。
ODI主体直接投资于资产,股权或提供融资或担保(注意:如果将资金再投资到由ODI主体控制的企业的自利部分在国外(即企业(除ODI提交/同意的投资资金以外的其他收入),该收入不属于海外再投资类别,并且不需要进行再投资!)
报告项目:对非敏感项目标投资,ODI主体不直接投资于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或担保。
大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项目实行前通过网络提交的报告表格。
小类别:不需要报告。
需要提交的附件:
1.国内ODI主体的注册文件和股权构造图,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ODI主体的注册文件控制海外主体。
在离岸投资流程中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的责任:
以下两种情形要求及时实行向国家发改委的报告责任。
1.产生外籍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丧失,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受损以及在境外投资流程中产生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的,投资主体应该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表。自有关情形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体系发生不利情形。
2.属于经同意的项目记录管理,投资对象应自项目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体系成功,以提交项目成功报告表。
终止项目标过程应在发改委,向原始备案或同意机构报告,然后由原始机构依据该报告签发撤消确认函。
商务部报关处置办法:
在商务部“外商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体系”网站上提交电子申请资料,并向商务部行政厅或处所商务部门提交纸质文件。
商务部与省商务厅之间的分工: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司申报,本地企业由处所商务部申报。
要提交给商务部的资料:
电子文档是通过Internet提交的,纸质文档是提交给行政大厅的。
1.申请表,重要包含投资主体情形,境外企业名称,股权构造,投资额,业务规模,投资资金来自,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有关境外投资的合同或协定。
4.有关部门所涉产品或技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许可出口资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有关弥补资料。
7.外国投资以树立企业或合并和收购有关的公司章程(合同,协定)。
8.有关董事会决定或出资决定。
9.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以前工作说明的履行情形(包含:尽职调查,可行性研讨报告,投资资金来自,投资环境分析与评估等)。
11.并购境外投资应提交《海外并购事项初步报告表》。
12.许诺对外投资的真实性。
13.在窗口吸收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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