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港兴商务官网_香港公司注册、开户、年审、审计,海外公司秘书服务等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36-8646-7824

当前位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量:

财务部及税务总局于1月9日发出《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调节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有关政策,包含: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划定执行:
(1)准许出产性办事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出产性办事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办事、电信办事、现代办事、生活办事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纳税人。


(2)准许生活性办事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办事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办事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务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办事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划定执行。


4、按照上述公告划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别的,税务总局同时发出《关于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除明确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凌驾100,000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凌驾30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而且表白小范围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凌驾100,000元,但扣除本期产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凌驾100,000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办事、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上一篇:东盟各国经济概况:机遇和挑战并存

下一篇:香港税务优惠: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
其它热门服务
深圳市港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在线咨询

港兴商务

联系电话

13686467824
港兴商务

微信咨询

港兴商务
港兴商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