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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账户在CRS政策下的现状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量:

  近段时间来,相信大多数创业者听说过SCR的名词了,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下《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从17年1月1日实施了,也就意味着所有在境外开设的个人离岸账户或者公司离岸账户都不存在以前所谓的合理节税的说法,国内正常做外贸的企业通过自己在境外开设的离岸账户会被一定几率调查,实时补缴税款。

离岸公司账户

  具体发文如下:

  1.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2. 预计2017年12月31日前,将会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调查。

  3.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于2018年9月将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届时,你在国内外有多少资产,该交多少税,都将一目了然。

  CRS将影响哪些离岸银行账户?

  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香港离岸账户

  所谓的离岸公司可以合理规避CRS吗?

  不能规避CRS的申报要求。如果相关账户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实体(法人或者合伙),该实体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对于“信托”来说,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于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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