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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问题您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4-08 浏览量:

企业扣减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北部的企业(市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获得财政收入的该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示例这几个企业所得税税后扣除层面议题,您告诉吗?

这几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问题您知道吗?

1、企业筹设期时有发生的版税和金融业务促销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报〔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算入接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前夕重复使用扣除,也可以按照法令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赎罪券确定,不得相反。

2、企业缴纳的赔偿金金税前扣除应给予哪些表明材料?

答:破产金是合同一方相对人不承诺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誓约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涉事人支付的用作赔偿人员伤亡的总金额。不属于税款增值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僵持协定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该银行卡(即银行划款凭证或施行的法律信函)、钱包方出示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3、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企业取得免税收入重合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推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开发成本费用,除尚有规定者外,可以在估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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