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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本商标时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3-29 浏览量:

日本商标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明治政府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该《条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年,日本接受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同时日本新修改的商标法还于2015年4月1日新增以下五种类型的商标申请动态商标、全息影像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需要注意日本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包括《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马德里虚假产地标记协定》、《马德里国际注册议定书》、《尼斯协定》、《海牙认证公约》以及《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申请主体资格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以及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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