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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欧盟商标异议细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29 浏览量:

首先商标异议细则是指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也就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那么欧盟商标的异议细则是什么?

欧盟商标的异议细则是任何自然人在商标公告日起三个月内都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并且不能延期提议,异议的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有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似的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种可能的存在误导了消费者发生联想的可能,在先商标在欧盟一享有相当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就算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并不类似,但是不正当的利用了这种信誉和知名度或者说将要损害到这种信誉和良好知名度。

如果异议递交之后,欧盟专利商标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欧盟内协就异议处就会正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同时要求该商标申请人异议答辩,从收到异议通知日开始两个月内的时间被称为“冷静期”如果在双方的要求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延期,每延期一次两个月,在冷静期间,异议与被异议双方可以开展谈判,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尽快结束异议。

如果在冷静期期间,异议与被异议双方并未达成协议的,被异议人就将要在冷静期结束一个月内递交答辩,那么异议的程序就正式的启动,异议期启动后,需提交在先注册商标,异议期开始前五年有真实使用的证据和材料,同时被异议人也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经过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的话,申请的商标会内被驳回,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话,就会被核准注册,申请对相关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通知起两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述提交复审,倘若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还能通过选择专为欧共体申请个别欧盟国家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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