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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一标多类”什么意思?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量:

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三次《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一标多类”商标注册制度也开始正式施行,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众所周知,不少发达国家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员国都早已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实施初期,有评论称,一标多类制度下的商标申请将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商标申请人都成为受益方,例如,一标多类制度将缓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量,提高商标审查效率,节省商标的行政管理费用,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将会使包括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等申请程序更加简化,为商标申请人更快地获得商标权利提供了保障。

目前,一标多类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达五年,该制度下的商标申请程序对各方主体尤其是申请人产生了何种影响?笔者从一标多类制度下商标注册的各个环节出发,通过本文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能够作为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参考。

注册程序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一旦需要申请现行商标网络申报系统尚不接受的不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时,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给不得不以纸件报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带来便利,其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逐份填写商标申请书中申请人、商标图样信息等重复性工作。当然,在商标网络申报系统已经十分便捷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接受的范围,完全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

不难看出,以纸件申报形式提交包含非规范商品的商标申请时,一标多类制度确实减少了商标申请人、代理机构乃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量,提高了各方的工作效率。

注册程序之商标补正

商标申请人将涉及了多个类别的非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通过纸件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在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规范商品修改为《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并予以回文答复。

根据实践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仅向申请人提供一次补正机会,如果商标申请人未对《商标注申请补正通知书》进行正确补正、回文,或经补正后仍有商品和服务项目不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即便是仅在某一类别上的某一商品或服务项目不符合补正要求,商标申请人基于该申请的所有指定类别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更容易发生仅因为一个或某几个类别的补正不符合要求而全部类别被不予受理的情况,致使该商标在本应没有问题的类别上的申请存在丧失申请日的法律风险。

注册程序之商标驳回

由于一标多类注册申请需要在其注册申请的每一个类别上均不存在与在先注册或者申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或相同商标,其申请形式与传统的一标一类相比较,无疑增加了商标被驳回的概率。毕竟,截止2018年,仅中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就已达到1800余万件,在当前的国内商标环境下,即使是一标一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阶段遇到驳回也是屡见不鲜。

一标多类下的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类别上遇到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就申请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分割申请,将该部分分割成为另外一件商标,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初审通过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这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唯一可以对商标申请分割的情形。

如果不进行分割,整体进行驳回复审,那么会导致其他通过的类别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间一同被因为需要申请驳回复审的类别而延长。

如果进行分割,则会导致一标多类变成一标一类、一标两类,一标多类失去了其表现形式和意义。

注册程序之商标异议

而对于一标多类顺利通过审查或是提交分割申请后,与一标一类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一样,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间,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一旦收到他人对其中任何一项商品或服务项目提出异议,在其他类别上同时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将受到被异议商品类别上的影响,无法及时获得注册。

注册程序之颁发商标注册证

一标多类的商标颁发一个注册证。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部分类别被驳回的,注册证记载被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注册人不能申请分类别发放注册证,这就给商标日后可能在部分类别上的转让设置了潜在障碍。

其他程序之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而同样受到中国商标分割制度局限性的影响,一标多类下的商标在申请转让时,需将其指定的所有类别一并转让,不能就部分类别单独申请转让。

但商标转让是商标程序中较为常见的一项事由,也是当前商标申请人、持有人的高发需求。一标多类制度下的商标注册或商标申请在办理商标专用权或申请权的转让时,转让人仅希望就部分类别办理商标转让又不想丧失商标在不涉及转让类别上的专用权时,在转、受让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涉及转让类别的商标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以及注销原商标注册中涉及转让的商品和类别等多种配套方式,实现商标“分割”行为,最终达到商标部分转让的效果。但随着2019年新《商标法》即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上述变相“分割”的方式是否依然能够作为一标多类制度下商标注册人进行商标部分转让所采取的解决方案,仍需要等待新《商标法》实践的检验。

商标后续程序之商标续展

以一标多类形式注册的商标,申请续展时必须将核定使用的类别共同续展,而不能单独就某一部分类别申请续展。

如果注册人不再希望在部分类别上维持商标专用权,只能在续展前选择对部分商品申请注销后,再对商标保留下来的类别申请续展。

结 语

从上述对我国一标多类制度下商标在注册及后续各个程序中的特点分析来看,一标多类制度并没有给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带来诸多益处,甚至是在申请的官方费用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并没有像其他适用一标多类制度的国家一样,在附加类别上采取优惠/免费的计费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一标多类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在顺利注册的情况下,其费用与一标一类完全相同;而如果其间遇到补正、驳回、异议、续展等事项,可能会导致费用增多。比如一标一类的情况下,对于不需要的商标可以直接放弃续展,但是一标多类,必须办理注销,相当于增加了注销的费用。

同时,上一次修改的《商标法》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上曾特别公告,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的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这使商标分割制度在除驳回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中,再没有可能予以实施。且在2019年刚刚通过的新《商标法》中,商标分割制度仍然没有体现出任何修改与完善。

因此,在我国一标多类制度现行原则性规定无法得到细化、优化之前,从商标注册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商标注册后的管理支配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笔者建议申请人仍按照一标一类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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